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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灣刑責顯得太輕了
作者: ☆木村盆栽☆ 日期: 2011.02.12  天氣:  心情:
2010年10月大陸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之子李啟銘,酒後駕車造成一傷一死,卻大吼「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剛!」引發民憤,許多人認為這句話反映出政府官員後代的傲慢。今年1月30日,法院判決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且事後逃逸,構成重度交通肇事罪,判刑6年。


李啟銘所觸犯的交通肇事罪規定在大陸《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本案發生在台灣,則據台灣《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怪不得無視法律者那麼多
因為台灣的刑責幾乎無關痛癢
為了保障人民權益
遏阻有心存僥倖者犯罪
看來台灣該修法吧
加重酒駕和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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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2-12 04:05
她, 48歲,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1-02-12 12:54]:

我也是那麼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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