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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們離婚吧那夫妻財產怎麼分~2
作者: JOVI 日期: 2019.12.09  天氣:  心情:

跟大家介紹了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礎觀念,接下來要進一步討論,如果夫妻財產中,各自有債務或雙方同時負有債務時(例如:婚前債務、婚後債務),又分別用了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去清償,這會怎麼樣影響到婚後夫妻財產差額的計算呢?

【舉例一說明:婚前的歸婚前,婚後的歸婚後】
夫的婚後財產2000萬元,婚前債務100萬元,婚後債務500萬。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清償了這兩筆債務(共600萬元)時:
雖然帳面上只剩下1400萬元(2000-100-500=1400),但因為婚前債務的100萬是用「婚後」財產去清償,因此必須算回婚後財產,所以:
夫的剩餘財產=1400萬元+100萬元=1500萬元。

*如果是拿「婚前財產」去清償「婚前債務」,就不需要計入囉!
*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舉例二說明:婚後債務由婚後財產還,繼承財產不用互相分】
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負有一筆債務20萬元,後因繼承了50萬元,就拿其中之20萬元去清償債務,於離婚時,結算身邊現存的婚後財產共計80萬元,所以:
妻之剩餘財產=婚後財產80萬元-婚後債務20萬元-繼承50萬元=剩餘財產10萬元

*民法第1030條之2第2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係指「繼承或其他無償取的之財產、慰撫金」

【舉例三說明:離婚前五年處分掉的婚後財產,必須計算回來】
夫妻結婚於100年3月10日,離婚於108年10月21日,夫在103年10月21日至108年10月20日這五年間,隱匿現金100萬元,捐贈1萬元給育幼院,離婚時,身邊仍有財產500萬元,所以:
身邊的500萬元+隱匿的100萬元=600萬元

*捐贈的1萬元屬於道德上義務,所以不用計算回來。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目的在避免其中一方惡意脫產,影響他方可請求之金額。

重點結論告訴您,「婚前的歸婚前,婚後的歸婚後」:
(1)離婚前五年的財產
(2)婚後的財產清償婚後的債務
(3)婚後的財產清償了婚前的債務,也應加計回婚後財產
(4)例外不計入:繼承或其他無償取的之財產、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但書)
關於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問題,透過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上篇)、(下篇)兩篇的範例說明,是否更清楚如何計算了呢?夫妻在婚姻關係中,雖然維護家庭生活的辛勞未必是金錢所能衡量,但基本的權益還是不要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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