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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帶女學生開房 高職師緩起訴
作者: 阿和 日期: 2017.05.20  天氣:  心情:
楊姓教師上課風趣深受歡迎。本案女學生去年升上高職一年級(未滿16歲),即深深迷戀楊師風采甚至主動追求,楊雖認為不妥一度婉拒,仍難敵少女誘惑,正式發展男女朋友關係。
楊姓教師自去年下半年開始,至少帶女學生上旅館發生性行為3次,還曾多次透過LINE與女學生互傳赤裸上身裸照。女學生母親今年檢查女兒臉書對話紀錄,驚見女兒與楊師親暱對話,經向女兒質問,始全盤托出。
女學生向檢警表示,是自己主動追求教師,印象中與教師發生過3到5次性關係,但都是出於自願,表明不願提告。

楊師也坦承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要求女學生傳裸照,但對是否知悉女學生未滿16歲支吾其詞。檢察官認為,楊師身為女學生教師,不可能不知道女學生真實年齡,考量楊未強迫女學生且與家長和解,予以緩起
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要求女學生傳裸照,但對是否知悉女學生未滿16歲支吾其詞。檢察官認為,楊師身為女學生教師,不可能不知道女學生真實年齡,考量楊未強迫女學生且與家長和解,予以緩起訴。

****雖然與未滿16歲的女學生發生性關係,會被判刑好幾年,若能與其家長和解{家長可要衡量老師的行情要求上百萬,但切勿漫天要價,弄巧成拙,兩敗俱傷,過往有一位家長要求1千多萬(除非對方是補教名師),結果全家被那位老師所殺},願意花錢了事,往往可以全身而退~避免牢獄..
類似案件窮出不絕~會浮出檯面的,只是冰山一角,人家法國現任總統他老婆可是當年他15歲愛上的高中老師(大他24歲),只要男未婚女未嫁,且都滿16歲,雖世俗的觀念難以苟同又何妨。

*******目前許多「妨害性自主」案件年齡已有降低現象,為避免觸法,注意要件是「意願」與「年齡」。
(一)未婚之男、女雙方都有意願,且均16歲以上而發生性行為,就不會觸犯刑法,但即使是曾經發生過性行為(如男女朋友、夫妻關係),只要對方這次不想發生性行為,就不能霸王硬上弓,否則一樣會吃上強制性交官司。
(二)刑法規定,與16歲以下之男、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會觸犯刑法,如果是雙方「情投意合」前提下,而對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時,行為人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彼此岀自意願,可能也只判緩刑 ,若對方未滿14歲時,行為人最高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注意:
***如果有一方滿16歲時,可區分:
(1)另一方未滿14歲—違反刑法第227條第1項
(2)另一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
(三)除上述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及「年齡」之規定外,依據刑法第10條規定,所謂「性交」者包括以下兩項: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基於上述規範,所謂「其他身體部位」,實務上常見以「手指」或「舌頭」為性交方式達到滿足個人性慾而觸法;又法令特別規範「使之接合行為」,係對於行為人為女性時,尚無法以個人性器「進入」他人性器…等處,而無法該當構成犯罪之要件,因此如果行為人為女性,在違反他人意願下所為性交行為,仍屬強制性交罪;又如女性成年人與未滿16歲幼童情投意合下發生性行為時,亦仍違反刑法第22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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